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始于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北京、内蒙古、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2017年6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8月,恰逢该制度全面实施一周年,九游j9九游j92016、2017级八名同学先后奔赴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江油市人民法院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机关展开了实地调研,受到了当地领导干部们的热情接待,也对实践队同学们的工作予以了全力支持。
陕西省作为先期十三个试点之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展较早,运行也较为成熟。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作为陕西省环境公益诉讼的定点法院,更是对该制度了如指掌。该院向实践队的同学们介绍了陕西省该制度开展的情况与自身总结的问题,主要是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的自身定位,环境污染问题鉴定难、诉后追查与审核等,该院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提出了宝贵的见解。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同样是试点先行城市的司法机关,先后解决了多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环境污染的鉴定、线索寻找的复杂性、行政部门职能交叉不利于追责等等。
成都市龙泉驿人民检察院虽然不处于试点城市,但该区作为成都乃至四川经济最发达的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并不少。在一下午的会谈中,该院检察官与我们交流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区别、检察院处理案件的思维与风格、检察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缺乏强制性权力等多个问题,一方面让我们对先前在西安面临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另一方面也对两个检察院对于该制度不同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江油市人民法院作为最基层的法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收到相关的案件。但对于环境问题的治理与对行政机关的追责并不是没有经验,江油作为西部著名的工业城市,拥有众多的水泥厂、钢厂、化工厂等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人民法院也是对症下药,对环境保护不留余力。
本次实践调研,实践队八名同学有意从试点与非试点、有案源与无案源、从省高院到县级市人民法院等多个角度进行选择与调研,通过对比得到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在不同的地方交流了各地的感受与看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同司法机关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看法。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环境行政公益制度还存在顶层设计与实践差别大、环评标准难以确定、基层工作成本高昂等诸多问题,相信在我们各方的努力下,该制度会愈加完善,发挥其最大的作用!